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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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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這件事

台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許多朋友在承租房屋時,房東可能會要求租賃契約要先經過公證。但契約既然已經白紙黑字寫好,為什麼還要花一筆公證費、跑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那邊公證?公證有什麼好處?之前我們講過,遺囑可以公證,那除了遺囑之外,還有什麼是可以公證的範圍呢?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公證這件事。

一、什麼是公證?
所謂公證,是指藉由公證人居於公正第三人的地位,客觀紀錄當事人建立法律關係的事實,作成公證書,以達到預防訴訟、證據保全的目的。廣義的公證事務包括「公證」與「認證」。

(一) 公證
公證人就民事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主要有三個方面:
單方的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作成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授權書、收養同意書、遺囑、非婚生子女的認領等。
雙方締結契約:雙方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共同作成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租賃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和解契約、保證契約等。
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例如債務履行之事實、侵權行為之事實等。公證人會根據其親眼所見的事實狀況作成紀錄,可以達到證據保全的目的。但這些私權事實所可能發生的法律效果,最終還是要由法院來作判斷。

(二) 認證:
對於私文書、持往境外使用的公文書、公私文書的繕本或影本認證,舉4個例子跟大家分享:
私文書:例如單身切結書、無近親關係聲明書、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等。
持往境外使用公文書:例如良民證(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戶籍謄本等。
公文書或私文書、繕本或影本:例如身分證、護照、畢業證書的影本等。
公文書或私文書的翻譯本:例如結婚證明、工作證明、出生證明等。

二、公證或認證的效力
為了保存證據、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可以請求辦理公證或認證。

(一)公證的效力
公證人基於職權製作之公證書視為公文書(公證法第36條),在民事訴訟法上具有推定為真正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也就是說,有作成公證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會被法院採信,除非對造能夠舉出相反的證據,推翻公證書的真實性。

(二)認證的效力:
經過公證人認證的私文書,也有推定為真正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例如信函認證,這類似郵局的存證信函,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也有這樣的服務,可以把請求人發給相對人的信件內容保存下來。

三、善用強制執行條款,以節省日後的訴訟勞力跟費用
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在特定條件下「應逕受強制執行」而作成的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可以直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不用再經過法院訴訟程序確認事實,節省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與費用。例如:

(一)房屋租賃契約
可以約定承租人要在租期屆滿時返還房屋,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租金或違約金的給付、押租金的返還,也都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但請留意違約金的條件要盡量明確,以免執行時遇到困難。

(二)借貸契約
可以約定借款人要在清償期返還借款,否則應逕受強制執行。

四、公證制度採取雙軌制

(一) 法院公證人:各地方法院都設有公證處。
(二) 民間公證人:經司法院遴任後,民間公證人可以在特定區域設置事務所辦理公證及認證業務,其效力與法院公證人作成的公證、認證相同。
(三) 律師兼辦認證業務:也是由司法院遴任,但律師兼任民間之公證人者,就其執行文書認證事務相關之事件,不得再受委任執行律師業務;其同一聯合律師事務所之他律師,也不能受委任辦理相同事件,以避免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