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14510
桃園曾姓保母今年2月替1名1歲多男童洗澡後,使用吹風機卻不慎燙傷他,導致男童屁股、生殖器及後頸等稚嫩皮膚留下網狀烙痕,家長拍照上網爆料並對曾提告傷害等罪嫌;檢方認為,曾無傷害犯意,但燙傷男童確有疏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將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家長投訴指出,兒子回家哭鬧才發現他屁股、生殖器有網狀烙印還起水泡,質問曾女對方先說換尿布沒發現有燙傷,後又改口稱男童屁股、生殖器沾到排泄物,怕他著涼才用吹風機烘乾,因出風口太熱不小心碰觸才留下傷痕。
檢方調查,曾女(36歲)2月18日下午6點多替男童擦沖洗、擦拭,並用吹風機吹乾剩餘水氣,卻未注意將出風口湊近男童皮膚,沒有保持適當距離,結果男童掙扎扭動,多次碰觸到高溫的出風口鐵網,屁股、生殖器及後頸被烙燙留下網狀傷痕。
當晚家長接回家後,發現兒子後頸有傷口並帶他就醫並提告;訊時曾坦承疏失,另有驗傷報告等佐證,檢方認為,使用吹風機和孩童間保持適當距離避免燙傷是一般常理,曾為加速風乾卻用出風口靠近,其行為和男童燙傷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家長提告傷害、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曾女矢口否認,檢方以男童近日無就醫,由家屬自行買外用藥治療,加上查無積極實證曾有傷害犯意,或是行為足以妨害男童身心健全發育等,偵結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曾女,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Q&A
(一)保母在照顧小孩時,不慎燙傷小孩,有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保母是從事業務之人,有沒有加重之規定?
在108年5月29日之前有「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也就是對於從事業務之人員(例如醫師、保母等),如果因為執行業務而不小心使人受傷時, 有特別處罰之規定,原來的法條內容如下:
舊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但是在108年5月29日修正後則沒有對從事「業務」之人特別規定,故就依照現行的刑法284條規定處理
(三)如果有凌虐小孩之行為時,刑責如何?
刑法第286條規定:(108.5.29修正規定)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