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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與智慧財產權

台北地檢 廖蘊瑋 檢察事務官

   雙11即將到來,網路拍賣、直播購物,不只改變了我們傳統的購物模式,也方便我們更快速、更便利銷售、販賣商品,不論是風靡一時的Yahoo奇摩拍賣,或是近幾年來興起的蝦皮、淘寶、pchome,民眾很容易利用網路平台、擔任賣家,經營自己的網拍賣場、賺取外快。然而,不管使用哪種平台,只要上網販賣商品,分享影片、照片等等,都可能不小心觸犯智慧財產權法相關的刑事責任。

一、 智慧財產權是什麼?是否都有刑事責任?
「智慧財產權」就是為了保護人類智慧創作、精神活動的成果,而創設出的各種權利或保護規定的統稱。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可分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專利權,主要是保護技術與發明;著作權,主要是保護美術、語文、音樂、視聽等藝術創作作品;商標權,通常會被稱為品牌或Logo,主要是為了保護表彰商品或服務特定來源,確保商品的行銷;而營業秘密,是指不欲人知的方法、技術、配方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依據台灣的現行法律,除了侵害專利權已經除罪化之外,其他的都有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實務上,網拍最容易觸犯著作權法和商標權法的相關規定。

二、 若以網路拍賣為主,可能涉犯的著作權刑事責任是什麼?
在著作權法方面,假設一個蝦皮購物網站的賣家,在網路上販賣一個Nike品牌的球鞋,若賣場上使用的照片,是從Nike的官方網站或google搜尋下載,即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的重製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一張球鞋的照片,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嗎?如果是自己拍攝照片上傳,會不會也犯法?
著作權採的是「美學不歧視」原則,亦指只要是基於人類思想創作出的作品,具有最低的原創性,即可受著作權的保護,因此同樣是拍攝同一雙Nike運動球鞋,每個人所運用的相機、畫質、光影、角度、色調等,都會不同,所以只要人類創作,不是重複複製、抄襲別人的作品,都受著作權的保護,因此,使用官方網站或網路上別人拍攝的商品圖片,即會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將自己拍攝商品的照片上傳,因為此乃基於自己創作而出的,具有原始性及創作性,當然就不會觸犯著作權法的責任。不要貪圖一時的方便,直接從官方網站或google下載別人的圖片使用在自己的拍賣賣場上,除非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四、 網路拍賣可能涉犯的商標權刑事責任是什麼?
延續上個案例,因為販賣的是Nike的球鞋,就會在商品名稱上標記Nike字樣的文字,因為有使用Nike的名稱,就有可能會涉犯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使用已註冊的商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並非只要有使用Nike商標,就一定會犯法,被告常會以「合理使用」作為無罪的抗辯事由。依據商標法36條第1項1至3款的規定,如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使用他人的商標者(例如電池上標示為特定品牌手機所適用)、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例如描述商品形狀、包裝、聲音、顏色或氣味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等,即可主張合理使用。

  另外,常有的抗辯是「權利耗盡」原則,此規定在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理論」,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的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出去後,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販賣至消費者的轉售過程中,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當該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商標權,購買商品的人亦得自由處分該商品,亦即所謂的「真品的平行輸入」(或稱水貨)。因此,如果賣家販賣的Nike球鞋,是從Nike商店買來的正品,因為該商品的商標,已經因為第一次販售給消費者後,即耗盡權利,則再將正品轉售的行為,就可主張是權利耗盡。但要注意的是,權利耗盡原則只適用於真品,且不可任意改變商品的包裝或商品的狀態,如果販賣的是盜版的商品,即不能適用。

五、 轉賣他人提供的假貨,或提供賣場帳號給別人經營,也有刑事責任嗎?
實務上,有些賣家批發的貨品來源本身就有問題,例如從大陸的上游廠商大量批發進來販售,但上游廠商販賣的商品本身就是盜版的,此時賣家通常都會抗辯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不知道商品是盜版的。但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商品上有商標,且該商標是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此所謂的「明知」,不一定是指確實知悉,而是只要主觀上認為這個商品應該、有可能是盜版的,就是「明知」。例如,一個正版的Nike球鞋,市價至少要台幣4、5000元,如以一雙500元的成本進貨,就應該要對於這個商品來源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負起檢視、確認該附有商標的商品是否經過合法授權的責任。有些賣家會將自己的拍賣帳號借給別人使用,辯稱自己都不知情,但這些風險,仍應由自己承擔,不論是販賣商品或借帳號給別人使用,都負有查證商品來源、賣家來源的義務。許多國際著名品牌,都有合法的代理商,甚至是獨家授權代理,這些商品既然有正常的進貨管道,如果仍從來路不明的地方進貨後再販賣,就要小心觸法,勿貪小便宜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