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今天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受理的人跟我說,不用按鈴也可以,跟法警講要申告就好了,是真的嗎?另外我當天做的筆錄,受理的人卻沒有給我一份,這樣是否正常?我當時有法律問題想問幫我受理的人,但他卻沒有回答我,怎麼辦呢?
A:申告鈴是方便民眾申告,如果行動方便,當然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法警櫃檯表示提告的意思,並由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詢問及製作申告筆錄。另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同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所以在偵查過程中雙方均不得閱卷及影印、抄錄筆錄。又由於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職司犯罪偵查,基於中立之立場,並不宜協助任何一方,如當事人有法律問題,可洽詢法院或地檢署的民眾服務中心或訴訟輔導科,或者可洽詢各縣市政府排班的義務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Q:我今天收到一份法院傳票,說我是被告,但我想最近詐騙集團很多,應該是詐騙集團,乾脆就不要裡他,這樣好不好?另外我收到朋友在網路上用簡訊跟我說請我幫忙買網路遊戲點數,這樣我怎麼判斷是不是詐騙阿?
A:目前的確有詐騙集團成員假冒法院或地檢署人員詐騙金錢,不過詐騙集團會騙你的錢、但不會騙你去出庭,如果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開庭通知,應該都是真的,如果不放心可以去電法院或地檢署確認,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就直接不去開庭,反而錯失訴訟上的權利,甚至可能因為無故不到庭而遭到通緝。另外詐騙集團常利用網路或電話簡訊騙取遊戲點數,如果接到這類簡訊,很可能就是詐騙集團,如果不確定真假,可以打確認無誤的電話號碼跟友人聯絡以查明真假。
Q:今天上午在馬路上我跟我朋友在吵架,他就拿錄音筆出來蒐證要錄我的聲音,我很生氣他怎麼可以未經我同意錄我的聲音,我就把他的錄音筆搶過來,過程中就把她錄音筆摔壞了,他說要我賠償,我很生氣想說他亂錄我的聲音,想告他妨害秘密,不知道是否可以?
A: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妨害秘密罪是針對竊錄非公開活動之行為而處罰,如果是公開之活動就不構成妨害秘密犯罪。
Q:我最近開車被撞,車子板金受損嚴重,沒想到對方肇事後沒賠償、也沒通知保險公司就離開,還好我沒受傷,我可否告他毀損罪?
A: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是處罰故意毀損他人器物的行為,一般來說車禍事故幾乎都是過失行為所致,所以很難構成刑法毀損罪。不過如果行車肇事致人死傷並肇事逃逸,是違反犯刑法第185-4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致人死傷而肇事逃逸者,就只有處以行政罰的罰則。
Q:我在高鐵上撿到一台很舊的平板電腦、螢幕又小,它的主人應該已經下車了,我想這麼舊的東西就算送到車站服務處招領也不會有人來領,不知道可不可以把它留下來自己用,否則丟掉也可惜?
A: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是有刑事責任的,而且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撿到東西應該要送到警察機關或交給車站招領,不能自行據為己有。另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同法第807條第1項前段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如果招領逾期仍無人前來領取,這時候所有權才歸拾得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