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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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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訊息:偷斤減兩犯了什麼罪?

偷斤減兩犯了什麼罪?

台北地檢陳明宗檢察事務官

刑法第20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7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08條
第一項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各地年貨大街出現擠滿需要採購年貨的民眾又將重現,不過有許多貨物是散裝,需要論斤秤兩來計價,就必須使用到磅秤,若商家標價是一斤100元,但在量商品重量時,若是故意將重量量錯(或明知磅秤已失準,但遲遲未修復),變成半斤就要100元,商家即有義務要告知消費者實際重量,若商家明知重量不足即磅秤失準之事實,卻還隱瞞消費者而謊稱足斤,進而向消費者多收取金錢,雖然這只是小錢,商家或許認為偷斤減兩只是小事,並且覺得磅秤不免有誤差,稍稍動一下手腳,消費者也不一定能察覺,卻不知這種欺瞞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罪章了。

  在曾經襄助檢察官偵辦業者以使用動過手腳的磅秤來販賣水產、海鮮,該業者會使用已變更過磅秤的定程,使衡器經秤重後所顯示之重量高於實際之重量,即俗稱「偷斤減兩」,這些業者還有一招掏空顧客口袋中鈔票的手法,那便是將浸泡在水中的水產或海鮮撈起的勺子,這些原本鑿有許多孔洞是用來漏去多餘的水,將瀝去水分的水產或海鮮放在磅秤上過磅,這樣才合予公平交易的常規,但他們卻故意用透明的矽膠將勺子的孔洞封閉,使勺子中的水與海鮮一併裝進塑膠袋中稱重,讓顧客不只是付錢買海鮮,也以同樣價格買到了毫無用處的水。

  通常這些每天清晨遊走於各地的傳統市場的偷斤減兩業者,通常所用的手法是在做生意時,都會攜帶兩個磅秤,一個正常、一個則是有問題的,碰到不知情的消費者,會以夾雜透明膠的水瓢撈蝦等水產,然後連水帶蝦等水產加冰塊一起秤,再利用有問題磅秤,消費者買2斤水產,實際上可能連1斤都不到,等於對半賺,消費者如發現有問題,該業者成員則會說,這個磅秤有問題,再以好的磅秤秤過,如果消費者還是存疑,則會說不賣了或還錢以掩飾心虛,由於這些業者除了偷斤減兩外,因另外還會使用透明的矽膠塞住濾水孔,讓水濾不掉而隨著活蝦入袋,以增加重量,間接偷民眾的斤兩以牟取暴利坑騙消費者,買水產或海鮮的民眾則成了冤大頭。

Q:偷斤減兩,觸犯什麼罪?
我國刑法分則第十四章,是懲處偽造度量衡犯罪的專章,另外國家還訂有度量衡法,專事規劃度量衡制度,為什麼會有「度量衡」的制度呢?其實「度量衡」三字是三種不同量度物品材積器具的總稱:其中的「度」,就是度長短,也就是用尺或者其他的工具去度量物件的長短和面積的大小;「量」指的是量計物品容積多少的器具;「衡」指的是衡輕重,也就是用秤或其他器具來衡量物件的重量。目前我國度量衡的標準,依度量衡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是依照國際通用的單位制作為計算的依據,長度是以公尺為單位;容量是以公升為單位;重量是以公斤為單位。
度量衡的器具,必須有一定的定程,用來維護交易的公平與公共的信用。如果故意違背標準的定程,使度量衡的正確性受到破壞,勢將嚴重影響到交易上的誠信原則,刑法的偽造度量衡罪章就是針對這此點規定了三項犯罪:第二百零六條是意圖供行使之用所製造、變更違背定程的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已提高為三十倍,並改為新臺幣)。第二百零七條是意圖供行使之用,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百零八條是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普通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種是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開案例,並沒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製造、變造或販賣違背定程度量的情形,只是經營攤販者出售物品時行使違背定程的度量衡被查獲,無關製造、變造或販賣違背定程度量衡的行為,這部分暫且不談。只就行使部分來說明,法條中所謂「行使」,是指將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器具,當作合於定程標準的度量衡器具來使用的意思,這些被查獲者都是販售貨物的攤販,從事出售特定物品為業務,必須利用「衡」的器具,通常是標有定程的磅秤作為衡量交易數量的工具,在刑法上即屬於執行業務的人,他們使用違背定程磅秤的行為,要依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的業務上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罪來處斷。所處刑罰較普通人犯的罪為重。
另外要提到的是刑法處罰使用違背定程度量衡罪的立法目的,是在維護公眾交易的信用,行為人只是想使用違背定程的度量衡在交易上偷斤減兩,超過誤差值不多,從中得些不義之財,雖然有點行詐的味道,被查獲後依據這罪來處罰也就足夠。如果是昧著良心,想利用違背定程的度量衡作為詐騙的工具大撈特撈不法所得,那就不是這法條立法本旨所在,當然就不能排除刑法詐欺罪的適用。那些被查到超逾法定誤差值到幾十倍的磅秤和那些將勺子漏孔用矽膠封住,將水當海鮮賣,都是刻意加工想詐騙顧客錢財的行為,過去刑法有牽連犯制度的時候,法官都會認為所犯違背定程度量衡罪與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詐欺罪之間,有方法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就依牽連犯的理論用刑罰重的詐欺罪論罪科刑。民國九十四年間刑法大翻修時已將可以一重處罰的牽連犯制度刪除,目前這種狀況是要數罪併罰,分別用詐欺與違背定程度量衡兩罪來處罰!

Q:偷斤減兩如何防範?
消費者若察覺攤商有偷斤減兩的情況,可通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派員檢測,一旦當場查獲,即移送法辦。不過,有兩種情況必須留意:雖然依度量衡法規定我國循國際通用單位為準,但菜市場習慣用臺斤計價,所以除非商家特別標明,否則是用臺斤來計算。另外,包裝是否計價,如海鮮包裝含水量多寡等問題,最好事先詢問清楚,也可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