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想:
台中一中商圈附近商家眾多林立,人潮洶湧,所以商圈機車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常有人好不容易找到車位停車後,回來時卻發現被移出停車格,最後還被警察拖吊,吃了張罰單,所以有些人覺得任意移車的人很沒道德,為了怕自己以後機車又遭他人任意移動,就用三秒膠在自己機車後座把手上黏了幾個圖釘,讓試圖移車的人手被圖釘刺傷,給他們一點教訓。某日呂姓男子到該商圈,想將自己的機車停放於停車格內,順勢要移動旁邊的機車以挪出空間,怎料一握機車後座手把,就被圖釘刺到手流血,呂姓男子只能趕緊到醫院掛急診,施打破傷風疫苗。
Q&A
1. 為了不讓機車被別人任意移動,所以黏貼圖釘在機車後座,犯有何罪?
答:依據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放置圖釘確實造成他人被圖釘刺傷的結果,所以客觀上已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雖然常常有人會說自己並不是故意,只是為了不要讓別人任意移車,但刑法第13條針對故意有明文規定,其中「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是直接故意;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則是間接故意。所以行為人在設置圖釘時,主觀上應該已經預想到這個行為會讓人受傷,但卻還是黏貼圖釘,那該行為人在主觀上其實已經具有間接之傷害故意,所以如果有人因為移車,而觸碰到圖釘造成受傷,當然可以對受傷的人提出傷害罪的告訴,而設置的人也必須負擔傷害罪的刑責。
2. 如果只是想用來嚇人,也有張貼「小心圖釘,切莫隨意移車!」標語,會成立什麼罪呢?
答:因為行為人設置圖釘,雖然目的並非故意傷人,且有設置警語,則此時可能就不會成立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4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再依據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所以行為人縱使不具有傷害故意,但因為行為人應可預見可能會發生人遭圖釘刺傷,雖然認為有做了警語,但仍可能因防護措施未達周全,而觸犯過失傷害罪,還是因此需負擔該罪刑。
3. 那呂姓男子移車的行為,會不會造成強制罪呢?
答:依據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必須了解移車的行為是否屬於強暴脅迫之手段,那何謂強暴脅迫?必須是行為人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所以本條所稱強暴,係指對人所為之有形暴力之行使,而所稱之脅迫,則係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為作為或不作為,所以如果行為人僅有單純將機車放置到旁邊的行為,並沒有直接以暴力或出言恫嚇之行為來影響他人,就難認行為人所為有以強暴、脅迫方式來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縱使有些人將他人機車移出車格導致被警察開立罰單,也不一定會成立強制罪,不過並不代表這樣子都沒有處罰,如果因為移車造成對方遭警察開單,仍可成立民事侵權行為,對方是可以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