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案,這次的修正主要針對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責任,進行一些修正,其中比較受到矚目的是在開放山域、水域,如果經適當警告標示,人民仍然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或免除減輕責任,但除了這個部分以外,其實還有其他修正,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國家賠償責任,以及這次修了什麼。
一、什麼是國家賠償?
一般人,因為故意過失的不法行為,造成別人的損害時,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比如開車不小心撞傷別人,要負擔被害人的車損、人傷,或是因為受傷而衍生的精神痛苦等。那如果,造成損害的是國家公務員呢?被害人可不可以跟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依照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這裡所講的依「法律」,講的就是國家賠償法跟相關規定。
相關規定比如: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違法使用警械造成損害,時由各該政府負賠償責任;土地法規定因為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時,由地政機關負賠償責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時候,因為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因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至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怠於執行職務,大法官釋字469號解釋指出: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必須要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務員是否一定要去做執行某些職務來行使公權力。
公有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針對的是設置跟管理的欠缺,並不是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故意或過失。
以107年為例,國家賠償成功的案件共190件,其中因為公務員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的賠償共29件,多數的161件都是因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導致的損害。
三、這次關於公有公共設施修了什麼?
這次的修法,主要都在公有公共設施。以107年為例,國家賠償成功的案件共190件,其中因為公務員執行或怠於執行職務的賠償共29件,多數的161件都是因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導致的損害,可以說公有公共設施的國家賠償,是現行的大宗。這次的修法包括下面幾個重點:
(一)不一定要公有,只要是公共設施
新法把公有公共設施改為公共設施,少了「公有」2字,也就是說公共設施不以設施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只要事實上處於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的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二)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欠缺,國家仍負賠償責任
有些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像是縣市政府其實是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為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欠缺導致的損害,新法規定國家仍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生命、身體或財產,加上人身自由
關於公共設施的國賠責任,過去是針對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賠償,新法增加了人身自由,比如因為設施管理不當,導致人被關在設施內,像這種生命、身體或財產都沒有受到損害,但人身自由卻被限制住,修法後就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四)開放山域、水域,經適當警告標示
開放山林是當前政府的政策,行政院提出國家山林解禁政策,以「開放山林」、「資訊透明」、「便民服務」、「教育普及」及「明確責任」等5項政策主軸,積極推動山林開放,今(108)年底將先完成20座山屋及45條步道的整建。從明(109)年開始到112年,逐步完成35座山屋及78條步道整體改善計畫。
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配合山林解禁,在開放山域、水域的公共設施國賠責任做了一些調整。新法規定在開放山域、水域的自然公物,或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民間團體或個人,已經就使用公物或設施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然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關於自然公物,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自然公物內的設施: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