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年1月29日修正,103年6月29日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大幅增修,對人民通訊自由保障有所提升,後續 105年及107年修法僅做小幅修正,通保法第1條即開宗明義揭示立法目的,係為在「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及「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三者間取得平衡。
2、1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通保法規定,通訊內容包括有線、無線電信、郵件、書信、言論及談話等,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等,目前我國執行通訊監察及調取通聯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採法官保留,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方能執行。
3、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差異:
(1)、通訊監察書僅限最輕本刑3年以上重罪或特定犯罪才可核發,可取得符號、文字、影像、聲音、言論談話、郵件書信等「實質通訊內容」。
(2)、調取票則僅能調閱「通信紀錄」,如電話號碼、通信時間、電子信箱位置,或「使用者資料」,如使用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4、新修訂通保法重點:
(1)、一人一監聽票,每十五日做成報告:
(2)、調取通聯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採法官保留:原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調取票。
(3)、續監時間與事後通知:一監聽票最多僅能監聽13個月(一個月加一年)。
(4)、通訊監察過程中獲悉他案事證之證據能力有所限制:無證據能力,但七日內補陳法院審查認可除外。
(5)、對通訊監察執行方法之管制:至少每3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6)、賦予法院監督權責
5、通訊監察書部分,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106年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核發通訊監察之案由,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538 件最多(占56.2%),詐欺3,830 件次之(占18.6%),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120 件再次之(占5.5%),上開毒品、詐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重大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定之犯罪案件聲請核發通訊監察之案由約占80%。
6、而106年核發監聽票之線路種類,以市話、手機門號19,208 件次為最大宗,占78.2%;行動通訊國際識別碼(IMEI)4,815 件次居次,占19.6%、HiNet 之非對稱數位用戶線路帳號(HiNet 之ADSL 用戶帳號)67 件次居第三,占0.3%,上開核發監聽票之線路約占98%,除此之外,實務上亦有對郵件等內容聲請通訊監察。
7、106年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案件,實際通訊監察期間,1月以下6,737 件,占45.9%、逾1月至3月以下5,204件,占35.4%、逾3月至6月以下1,874 件,占12.8%、逾6月868件,占5.9%,通訊監察期間3月以下約占81%。
8、調取票部分,106年聲請地方法院核發通信調取案件之案由,以竊盜3,258 件最多(占41.3%),賭博1,338 件居次(占17.0%),妨害性自主220 件再次之(占2.8%),案件
9、以上開統計資料得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主要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主,監聽票之線路種類仍以市話、手機門號大宗,在偵查毒品犯罪過程中,通訊監察為主要偵查手段之一,可即時掌握毒品犯罪者動態、犯罪脈絡,惟現今犯罪集團大幅降低使用傳統電信網路為聯絡工具,改採如LINE、WeChat等通訊工具犯罪,以規避偵查,為有效查緝犯罪,檢方廣設「數位採證中心」,透過「數位採證中心」的超級電腦,還是有辦法將遭手機使用者LINE、WeChat的資料回復,掌握犯罪者的犯案鐵證。
10、結論:
(1)、目前通保法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及調取通聯紀錄、通信使用者資料採法官保留,需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或調取票方能執行,且執行之案件大多為毒品、詐欺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重大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定之犯罪案件,線路多為市話、手機,並非所有案件及線路均可聲請。
(2)、LINE、WeChat等通訊工具,分別為日本、大陸地區之公司平台,LINE公司於臺灣檢警調取用戶資料時,也必須經法院依法開立搜索票等相關文件,LINE公司僅針對偵辦範圍所需提供資料,配合協助提供用戶IP資料,並無提供監聽,目前檢方則設立「數位採證中心」以取得通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