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測難到法律博士也不會」 法界批選項都錯應送分
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120926/4297727
PS:今年學測社會科第4題考19歲甲若向律師諮詢取消父母訂的婚事時,何者最可能是律師回答,答案是「A」如甲已另辦結婚登記,婚姻未經父母同意無法生效。但政大法律系教授楊淑文表示,民法第990條規定法定代理人須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才算無效,也就是甲的婚姻除非父母另提撤銷,否則都有效,「A」顯然不對。
一、結婚的要件
(一)登記
從97年5月23日開始,結婚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會有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換言之,要件有三:書面、兩位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這裡的書面,指的是結婚書約,上面需要有兩位證人簽名後,由結婚雙方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違反第982條的法律效果是無效,也就是無法發生結婚的效力。
(二)年齡限制
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這次的學測也考了一題關於未成年子女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效力,引發一些爭議。第980條的法律效果在民法第989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第981條的法律效果在民法第990條:「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違反的效果是有限制的得撤銷,也就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女方還沒懷孕,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撤銷之前,婚姻還是有效;撤銷之後,婚姻失去效力。
雖然未成年人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辦理結婚的法律效果是得撤銷,而不是無效。不過,目前的戶政機關在受理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時,會要求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不能重婚
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的效果也是無效。除非是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才例外有效,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當事人。
(四)因為特殊關係無法結婚
民法第983跟984條規定了兩類因為結婚雙方特殊關係的限制。第983條禁止近親結婚、第984條則是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除非經過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否則不能結婚。
關於近親禁止結婚部分,民法第983條規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違反近親結婚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監護關係則是結婚1年內得撤銷。
二、離婚有幾種?
最簡單的分類,離婚有兩種:兩願離婚跟裁判離婚。
所謂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雙方都同意而自行離婚。
判決離婚則是雙方無法談妥,由法院下判決來決定雙方是否離婚。
三、兩願離婚有甚麼要件嗎?
首先,但如果是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民法第1049條但書規定,應該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和結婚相仿,也是有三個要件:書面、兩位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最近有個新聞是說:離婚協議證人沒問過另一半就簽名,法官判無效。大概是說甲男跟乙女有債務問題,商量先辦理離婚登記,乙女拿空白的離婚協議書給同事幫忙簽名,簽名之後也辦好離婚登記,後來因為甲男外遇,乙女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由於兩位證人並沒有跟雙方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就簽名,因此不符合法定要件,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的確,如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所講的:「民法第1050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
意思大概是說,證人的簽名,不一定要和離婚證書同時完成,可以事先或事後簽名,不一定要在夫妻協議離婚時在場。但是,證人必須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當事人,確實有離婚真意。
舉兩個例子都被法院認為離婚不合法,因為證人沒有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真意。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1385號民事判決,證人只有聽到一方的片面之詞,並沒有聽聞另外一方有離婚的真意,法院認為並未具備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1418號民事判決,證人雖然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但是協議書是一方交給證人簽名的,另外一方並未在場,證人沒有親見親聞雙方離婚真意,也不符離婚法定要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所以,見證兩願離婚的證人,必須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真意,這樣的證人才有效。
四、裁判離婚的法定與概括事由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達成協議而兩願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關於判決離婚的事由,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大致可以分成兩類:
第一類是立法者先擬定好的事由,一方符合這些法定事由,另一方就可以訴請離婚。包括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必須同時符合重大且不治。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類則規定在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邊有兩個部分要注意的。
首先,這個標準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判斷方法是依照客觀的標準,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其次,可以請求離婚的人,必須是無過失、過失較小或至少過失相同的一方。過失或可歸責程度較高的一方,是不可以依照這個概括規定請求離婚的。
舉例來說,甲男跟乙女是夫妻,甲男告乙女訴請離婚,主張雙方難以維持婚姻。乙女也在訴訟中,反訴甲男主張雙方難以維持婚姻,而訴請離婚。
這種情況下,如果甲男對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負有較大的過失,能訴請離婚只有過失較小的乙女。
五、有沒有相關的統計
司法院每年都會針對案件進行數據統計,以裁判離婚來說,2016年這一年共有3334件,男方提出的有1747件、女方提出的有1571件,雙方都提出的有16件。先生比太太,大概是1.11:1。
其次,百分之七十五的案件中,法院都是以概括原因,也就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百分之二十的,則是惡意遺棄。剩下的百分之五的案件,依序是:不堪同居虐待、故意犯罪判逾6個月、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至於離婚者都結婚幾年,依序是九年以上,占百分之64.43,不過統計資料並未再九年以上加以細分、1-3年占百分之10.14、3-5年占百分之9.27、5-7年占百分之7.26、7-9年占百分之6.81。
六、離婚之後,還要處理甚麼?
離婚之後,還有幾個重要的問題要處理,包括: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
1. 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2. 扶養費的分擔。
3. 會面交往方式。
(二)關於夫妻財產處理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 判決離婚後的贍養費。
(三)關於損害賠償
這些問題,我們下週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