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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機拾獲2350元菸酒未還 男挨告侵佔!花1萬7千元獲緩起訴
桃園市潘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吸菸區拾獲價值2350元的免稅菸酒占為己有,王姓失主察覺遺失免稅菸酒立即報案處理,航警局調閱監視畫面查出潘男涉案後移送法辦;潘男事後與王姓失主達成和解賠償1萬2千元,桃檢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為期1年,但需支付國庫5千元,潘男拾得2千餘元免稅菸酒,卻花費1萬7千元獲緩起訴,真是得不償失。
檢警調查,48歲的潘姓男子於去年10月26日下午5時許搭機返回桃園機場,出境後到第二航廈吸菸區抽菸,發現吸菸區柱子旁有個免稅購物袋,裝有一條洋菸與一瓶威士忌洋酒與售貨單總計2350元,但潘男沒等失主認領將遺失物占為己有離開機場。
失主王姓男子察覺免費菸酒購物遺落吸菸區,遍尋不著後向航警局求助,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出被潘男撿走,依侵占遺失物罪嫌通知潘男到案說明,潘男到案後坦承拾獲免稅菸酒等遺失物,也願意賠償王姓失主,潘男最後以1萬2000元與王男達成和解。
檢方認為,潘男涉嫌侵占遺失物罪,但事後與王男達成和解,檢方偵結予以潘男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需向公庫支付5000元。
Q: 撿到東西占為己有一定會成立犯罪嗎?
A: 撿到的東西如果是無主物,比方路上飄落的野花、樹葉、小野貓,或是遺棄物,如有人丟棄的垃圾,因為並沒有侵害別人的所有權,是不會成立犯罪的;但是如果撿到的東西是有主人的,只是因為偶然的關係遺失了,那麼據為己有的行為就回成立侵占遺失物,刑責雖然不高,不會坐牢,但是還是有1萬5以下的罰金刑。
Q: 如果以為是沒有人的東西而撿走,後來失主提告,會成立侵占遺失物嗎?
A: 如果確實是認為是沒有人要的東西,以為是撿垃圾或是撿落花,行為人主觀上是沒有不法犯意,所以不會又刑事犯罪的問題。
Q: 那如果據為己有的人說他以為是沒人要的是不是就不犯罪了?
A: 這要綜合證據判斷了。或許我們能夠清楚地認為散落未整理的寶特瓶、廢紙,乃至狀況很差的破雨傘是無主的垃圾,而信任被告的說法,但如果是現金、還有電或還很流行的手機、悠遊卡、筆記型電腦,就很難信任被告辯稱他以為那是沒人要的垃圾或是無主物。通常除非物品的狀態很差或是剛好掉落放置在資源回收桶、垃圾堆附近,才有相當理由認為那些有一定價值的物品有被誤認為垃圾或無主物的可能。
Q: 除了侵占遺失物外,使用撿來的東西是否可能犯別的罪?
A: 如果撿到信用卡,又去使用,還會成立詐欺,看是對商家還是對設備;如果有簽帳,還會有偽造文書;如果撿到手機還拿來使用,讓失主承擔電信費,會違背電信法第56條;撿到別人身分證來使用,除了侵占遺失物還會有戶籍法第75條第2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國民身分證罪,另外遺失物本身如果是違禁品的話,因為持有違禁品本身是比較重的罪,會論的是持有那些違禁品的刑責(如毒品、槍枝),當然,相信掉了毒掉了槍的人也不會來告侵占遺失物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