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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1月01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實施改善(二)
公告行人優先區,與行人友善區
根據交通部說明:「行人優先區」是由內政部規劃,並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劃設,以行人密集場所的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主要針對6大行人地點, 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少福利機構、大眾運輸站、商圈市場 等場所周邊,將該區域劃設「行人友善區」,再由其中一段規劃為「行人優先區」,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基本上會劃設在次要的巷弄,不會設在主要的交通幹道上,避免影響車流。條例規定有要劃定公告行人優先區,與行人友善區、行人徒步區、 交通寧靜區等,這些區有什麼不同呢?

國土署都市基礎工程組 趙啟宏副組長


113年10月31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113 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提升道路品質計畫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實施改善(一)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實施改善,相關的
措施,重點感覺是解決行走以及穿越
性的問題,那我們又是如何改善的
呢?為讓國人享有平整、順暢及安全的通行環境,內政部去年與交通部共同推動「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補助地方政府針對「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改善人行道」、「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減少路側障礙物」、「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等不同行動方案,提升行人通行環境品質及安全。
針對799處行人易肇事路口核定案件,國土署及所屬機關針對權責改善的601處皆定期召開檢討會議,目前已改善329處路口,預定於年底前全數完成改善。因危險路口的改善工程,須經由在地溝通,掌握用路人使用情形,同時依據肇事資料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等,就既存通行問題,提出精確且有效的改善方案,再藉由工程施作來達到改善目的及效益,以有效提升用路人安全保障。

國土署都市基礎工程組 趙啟宏副組長


113年10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灣高等檢察署洪敏超檢察官
「主題:用加密貨幣賭博有刑責嗎?」深度分析鏈上預測市場「Polymarket」,如何成全球大事風向標、面對的技術&監管挑戰?Polymarket 提供了一個獨特的平臺,讓使用者可以針對全球各種重大事件進行投注和預測,並允許使用者在一個非託管的環境中自由交易,確保了操作的公開和公正,不過同時面臨著監管挑戰、技術依賴和市場流動性等問題。因此最近幾年,在地方法院的判決裡開始逐漸接受並形成了將沒有實體但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東西(例如虛擬資產或加密貨幣)作為下注籌碼,也可能構成賭博罪這樣的看法。所以,如同媒體所報導,今年年初的總統大選過程中,陸續有賭客在polymarket網站以虛擬資產下注參與賭博而遭執法機關查獲,其中被起訴的賭客也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例子。而新聞報導提到的美國總統大選賭盤,也遭人提出是否有美國國內外勢力希望藉此影響選情的質疑。 關於這一部分,我國去年修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3-1條及第88-1條都增定了「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了提高刑度外,更在立法理由中說明「考量民主選舉神聖而嚴肅,選舉賭盤將不當影響選舉結果,其罪質內容不能與一般賭博同視,故有於本法中另立規範之必要」,就是防患於未然,避免民眾因為賭博之輸贏結果,影響投票的正確性,達到公平選舉,選賢與能的目的。 同樣地,在賭博網站的查緝上,特別是境外網站的處理,除了「域名扣押」,也就是禁止網站經營者繼續使用原本的網路名稱外,我國也採用的「DNS_RPZ」的機制,也就是說請提供網路服務的業者如中華電信或臺灣大哥大等提供協助,禁止一般民眾在上網的時候可以連線到這些網站,以避免一般民眾不小心接觸到這些網站的不當內容,這種作法同時也應用在一些詐欺、釣魚網站或暗藏色情陷阱的情形。 結論:隨著網路的普及,在網路上發生的陷阱與誘惑也隨之增加,相對的財損或甚至個資外洩等其他風險也因此升高,除了提醒民眾多注意網路使用資訊安全外,我國執法機關也持續的在網路世界及現實世界中,進行打詐、反毒及反賄選等作為,為守護民眾的財產、個資、民主及國家安全而努力。 刑事案件虛擬貨幣詐騙有哪些常見手法? 遇到虛擬貨幣詐騙怎麼辦? 錢拿的回來嗎?虛擬貨幣出金繳稅是詐騙嗎? 使用虛擬貨幣交易所會被詐騙嗎?現在台灣對於加密貨幣有法可管嗎? 告訴你如何識別包含比特幣、ICO、投資、交友、假交易網站等常見的虛擬貨幣詐騙手法,以及若不幸遇到詐騙該如何自救。 台灣的虛擬貨幣詐騙現況?如何識別虛擬貨幣詐騙? 假借虛擬貨幣名義的詐騙手法? 我遇到假借虛擬貨幣名義的詐騙了!該怎麼辦?處理流程


113年10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yoyo Live show 法務部保護司與民有約節目】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 周宜賢執行經理

【yoyo Live show 法務部保護司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堅持戒癮新生活,他們需要及時伸出援手的「正向陪伴者」 毒品更生人輔導』「毒品成癮的秘密-靠近、理解、接納」讓yoyo帶您一聽一看就懂 毒品更生人輔導議題,趕路的雁為一座「共生家園」,是一間平凡的餐廳,成為許多社會邊緣人的再生天堂!位於新北市淡水糞箕湖山上的「趕路的雁」,外觀看上去是一間景觀餐廳, 但本質上是以基督信仰為生活遇困難者打造一處「戒癮天堂」。「補社會的破口」,正是趕路的雁的「特色」!特色是什麼?提供什麼服務,堅持這樣工作的動力跟堅持,夥伴們的向心力跟癮戒治者的默契。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的使命是什麼?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自比一群趕路者,朝一個方向共同飛翔,致力於三個核心工作,分別是 1. 成癮物質戒治 2. 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3. 關懷家長吸毒的兒少生活,志在填補美麗寶島因毒害及其他物質濫用而造成的遺憾裂縫。我們的使命是透過耶穌基督的福音和其他已具實證經驗之科學立論,幫助受物質濫用問題影響的人更新思維而改變行為,並邀請受助者參與各種形式之反毒行列,以實現終身脫癮的目標。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自比一群趕路者,朝一個方向共同飛翔,致力於三個核心工作,分別是: 1. 成癮物質戒治 2. 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3. 關懷家長吸毒的兒少生活,志在填補美麗寶島因毒害及其他物質濫用而造成的遺憾裂縫。 「趕路的雁」是更生人和戒癮朋友重建心靈與生活,在這裡有許多朋友的心靈層次被修補、生活模式被重建,有的戒掉毒癮、有的找到人生的新方向、還有的與家人重修舊好。「這裡不是中途之家,這裡是共生家園。」 投入毒品更生人輔導工作的因緣?過去十幾年在南部地區吸毒、販毒、後來入監所被關,出獄後就被家人送到趕路的雁協會,在經歷4年的復育戒癮後,就留在協會進行相關協助的角色。 戒癮是困難的事嗎? 戒癮過程有兩個層面,ㄧ、身體上的不舒服與截斷症狀的影響,相當程度來說會造成非常難受的過程。二、心裡層面的影響,毒癮者多半已經處於人際關係嚴重問題,工作機會與家庭關係喪失,內心無助與痛苦,這些在戒癮時會產生很多放棄念頭與陷入精神狀態低落的狀況,所以戒癮是很難面對的問題。 毒品更生人就業或就學可能碰到的障礙?現今社會上的工作中,普遍排斥接受曾經是毒品成癮者,導致曾經是毒品成癮者,或者是毒品案由的更生背景朋友,在尋找工作的機會會減少,尤其是當雇主知悉背景後,大多會辭退與不接受這樣的員工。以下是相關由我輔導的案例:個案A使用毒品8年、勒戒、戒治,來到協會2.5年結束戒癮課程,重新返回職場,擔任工地保全,工作態度良好,不偷懶非常盡責,願意配合工地需要加班與協助同事代班,同事彼此都非常融洽,主管也非常喜愛個案,工作7個月後,保全公司查出有毒品前科,立刻行文通知撤職處置,個案身心遭受巨大的打擊與影響,即便工作地區主管親自上簽與同事力保,任然無法躲避被資遣的命運。 小結:多數更生背景的人,在真實社會工作職務中,無法擺脫更生背景所帶 來之影響,縱使服完所盡之刑罰,但是還是無法被常態社會所接納,所以在就業上相當無保障。


113年10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楊舒雯檢察官
簡介緩起訴處分 條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 什麼是緩起訴處分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規定: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3項、第4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遵守或履行第1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第1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會有兩個期間:緩起訴期間、遵守或履行緩起訴處分條件期間。


113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yoyo Live show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您有約節目】直播
法務部檢察司李超偉主任檢察官

【yoyo Live show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與您有約節目】直播 13:30-14:00 主題:#證物監管 證物監管是什麼?利用科技強化證物監管? 我國有關證物監管之法令規定為何?現行實務上各機關如何執行證物監管?關於證物監管,我國現行規定係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至第143條,主要係針對證物扣押後之保管、處置、變價、發還、撤銷扣押,及未經扣押之留存物準用扣押物規定等情形予以原則性規範,至於細節性的作業規定,則保留予各機關就其機關特性以行政規則的方式加以規範。 現行實務係區分為司法警察機關(如調查局、廉政署、警政署、海巡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檢察機關、法院等機關分別就偵查、審理、執行等階段依各機關之權責保管贓證物,並可大致區分為一般物品及特殊物品(如槍彈、毒品、貴重物品、大型物品)而以不同的方式保管,如為特殊物品,必須強化管理,而以特殊的庫房及專責人員依照各機關制訂的程序來保管。 針對毒品應如何加強證物監管?依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之規定,屬於該要點所定之獲案毒品者,係集中於法務部調查局保管,非該要點所定之獲案毒品者,則由檢察機關保管,不論係何種情形,都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外部稽核,因此在獲案毒品的部分,法務部已多次派員會同委託保管之法院、檢察機關至調查局保管獲案毒品專庫稽核抽檢,並增加於銷燬前辦理抽檢複驗機制;在檢察機關保管之非獲案毒品部分,則由各地檢署毒品庫房人員在收受時詳細檢視移送毒品封緘、包裝的完整性,並由政風室負責毒品庫房之安全維護、毒品證物進出及銷燬之監證、勾稽,另由上級檢察機關加強查核。 法務部目前對於具有危險性之液態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由臺中地檢署以具有防爆、防腐蝕設施之毒品專庫保管;銷燬部分,則由臺灣高等檢署委由成大環資中心處理。證據驗真、保管,應於明確法律規範及效果,證物可以說是審理的根基證物不但直接影響了一審中「直接審理制度」能否具體落實,更連帶影響我們所期望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達成。若無法擔保證物的真實性,或在審理中多有爭執,即便讓人民參與審判,也很難落實公平正義的期待。那究竟如何做好證物監管呢?今天邀請到法務部檢察司李超偉主任檢察官,與我們介紹他們如何用科技化的技術來強化科技監管,以及針對毒品應如何加強證物監管,還有法務部與司法院一起合作規劃建置的「司法聯盟鏈」,確保數位證據的原始性與完整性,讓公平正義能夠過證物的保存得以落實。


113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主題: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背憲法?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惟在法律界發生妨害名譽罪是否違憲爭議後,現依據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對於公然侮辱罪之成立,發生了什麼影響?另依據113年憲判字第3號,甚麼情形下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什麼情形才能論以公然侮辱之刑事罪責?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背憲法?或是合於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究竟公然侮辱罪,要保障的他人名譽範圍為何?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他人之名譽權,其保障範圍可能包括社會名譽、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社會名譽又稱外部名譽,係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於被害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則另有其名譽感情及名譽人格。名譽感情指一人內心對於自我名譽之主觀期待及感受。名譽人格則指一人在其社會生存中,應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不受恣意歧視或貶抑之主體地位。刑法公然侮辱罪係為避免一人之言論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損害,而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又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是系爭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 所以,現在如何的行為,才會成為公然侮辱所處罰之行為?首先,要就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


113年10月25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國土管理署首與臺北市立大學簽署「人本街道校園推展聯盟」MOU
結合學校實作課程 深入社區推廣
人本安全環境,國土署長吳欣修與台
北市立大學校長邱英浩共同簽署「人
本街道校園推展聯盟」MOU啟動,藉
由與學校合作方式擴大推廣人本安
全環境理念。未來透過學校的實作課
程,讓學生主動關心民眾行走空間,
深入社區發掘並解決在地人本交通
規劃問題。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蔡亦強組長


113年10月24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113 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
品質計畫#行人地獄相關計畫(1)
推動人本交通多年,部分地點仍缺少
行人空間或不連貫等情形;行人空間
不連貫的情形尚包含空間狹窄、空間
內存在障礙物、有汽機車停放、機車
騎上人行道、空間銜接處高差及不同
表面等問題,此外,汽機車駕駛人於
行經路口時仍有不停讓行人之情形。
去年底因為國際媒體專題報導形容
台灣是「行人地獄」,因為道路交
通安全,大家可能會想到的是交通
部,那想請問跟內政部有什麼分工的
地方嗎?我們來聽聽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怎麼說~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趙啟宏副組長(1)


113年10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台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
投資、貸款、工作交友之防詐停看聽!觀念詐欺,就是以不實的資訊,使他人交付財物。詐騙是讓最多國人受害的犯罪型態,詐騙是種心理戰,若一開始就被詐團騙取信任,設有AI、真人線上即時回覆,有些以一段時間,甚至長達一年之關心,讓被害人解除心防,以有辦法幫忙解決財務困境、提供賺錢管道等為由,讓被害人拿出款項,之後消失無蹤,此類案件已經成為檢察署、法院大量案件來源,期使民眾提高警覺、關心身邊親友能第一時間了解狀況,協助釐清、阻擋詐騙發生或擴大。打詐已列為政府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打詐行動綱領1.5版」將透過公私協力合作,組成打詐國家隊,精進打詐策略,從法律面和技術面減少通信流及加重詐欺刑責,發揮「前端阻卻」及「後端查緝」之效用,以減少受害者,掃除詐騙集團。 國內目前常見遭詐騙大額款項的類型,網路上刊登(名人)投資網路上刊登(名人)投資廣告或傳送簡訊,之後提供LINE等連結,以通訊軟體、群組聯繫,搭配提供相關臉書、IG頁面,定期餵養資訊,營造穩健獲利形象後,提供投資標的,並傳送設計精美的APP或網頁,使被害人相信、加入會員,向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交付現金以儲值,或依照指示之投資標的(下注)交付現金,或提供人頭帳號、超商匯款條碼供被害人匯款,或購買遊戲點數拍攝帳密給對方等方式儲值,對方在假網站上提供入金(虛擬貨幣)、獲利之等假紀錄,最後無法出金,LINE秒退~ 再也無法聯繫上。 向電商賣家佯稱帳號問題透過LINE、IG等連絡方式,向網路上之賣家(被害人)佯稱是買家欲購買商品,稱賣家的帳號有問題,需要賣家與客服人員聯繫,開通帳號或解除凍結帳戶,因而提供客服人員連結給賣家聯繫,賣家依照指示操作就遭到詐騙,前往ATM設定,要你用自己的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帳號,按照指示操作解除,畫面中顯示轉帳,但是他會說是確認身分等,按匯出、確認,之後錢就轉到詐騙帳戶後,馬上被轉出或提領。 客服及銀行人員/檢警人員 1.被設定VIP 佯稱電商客服人員佯稱之前消費交駭客入侵或員工失誤等理由,設定為VIP會員,若不解除設定,將持續每月扣款,須前往ATM操作解除,畫面中顯示轉帳,但是他會說是確認身分等,按匯出、確認,之後錢就轉到詐騙帳戶後,馬上被轉出或提領。 2.個資外流近期有以帳戶將遭扣款,一段人員說明後,要求操作帳戶之後,說交易失敗,表示你的個資外流疑慮,或帳號被凍結或帳戶內款項會被匯走等理由,再以銀行客服人員名義,要被害人自己將帳戶款項匯到指定安全帳號,(這些話術所稱情況,都相當不合理,第一個帳戶將遭扣款,卻問你帳號為何;問你有哪些銀行帳戶=用以之後以假客服人員跟你聯絡)之後再寄出卡片更新,讓被害人除了損失帳戶內全部款項之外更成為提供帳戶給他人的詐騙犯被告。 目前常見成為詐騙被告被判刑之類型-提供帳戶、提供認證碼、協助取款


113年10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 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 有點「不公平」。 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任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 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 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與訓練制度談起。我 國法官檢察官的遴任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 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 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察署跟著現任法官、檢察官實習,最後依照學院成績,由成績高 者優先挑選想分發派任的地院或地檢。從此時此刻起,司法官學院同期受訓的學習司 法官才正式分道揚鑣,各自發展自己法官/檢察官的職涯。 就是因為都是從司法官學院受訓結業、一起受訓了2年,所以法官/檢察官很容易被外 界認為就好像是曾經交往、同居2年的前男女朋友,即便「分手」後也會保有眷戀的情 愫,所以之後在職場上會有意或無意偏心對方。 姑且先不論司法官學院的受訓,是被人強迫湊在一起上課、實習,跟男女朋友當初交 往是因為彼此互有好感有本質上的不同外,這種猜想,看起很合理,但實際上卻完全 沒道理。 同樣以同學關係來舉例,可能大家就會更容易理解了:即便是國中同班了3 年,你跟全班甚至全校每一位同學都有成為之後願意互挺的好朋友嗎?有沒有還是有 自己怎樣都討厭的同學呢? 法官/檢察官也是如此,可能在受訓期間有幾位結交的好 友,但要說願意一概地相挺同學甚至學長姊、學弟妹,這就有點天方夜譚了呢 (二) 為什麼會感覺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時常會採信檢察官的主張呢? 法官跟檢察官在工作的過程中,幾乎不可能會因為顧念彼此曾經「同校」或「同班」 而偏心對方。 但為什麼法官在審理或判決時,有較高的機率會支持檢察官的見解及主張呢?主要有以下的幾點原因或可能性: 1、檢察官與法官是一同在司法官學院及各地院檢受訓、實習,不論是授課講師或學習 教材,幾乎是一模一樣而有高度的相似性。也因此,在接受相同學習、實習流程後, 法官與檢察官對於案件的思考邏輯或是法條的解釋適用,就容易會有高度的齊一性。


113年10月21日
刑事伯來開講節目
【yoyo Live show 刑事伯來開講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正雄檢察官
2.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蔡尹齊偵查員

【yoyo Live show 刑事伯來開講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歹徒可能自稱為戰地軍官、軍醫、服務於聯合國官員,稱要送包裹、禮物給被害人,佯稱運送需要付運費、關稅為理由,或稱於聯合國請假前來找被害人依規定需要付保證金,被害人信以為真前往匯款。 *在民眾日常使用的臉書、line及各大交友網站,眾多利用帥哥美女照片搭配攻心戰術假交友(徵婚)等詐騙手法,讓電影「Tinder大騙徒」劇情於現實世界中不斷上演。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正雄檢察官 小心遇到色情應召詐騙!「哥哥~~想見面先買App Store卡」 分析歹徒通常依下列3步驟實施詐騙: 1.透過交友軟體或通訊軟體置放美女照片,隨即主動(或被動)加LINE聊天,並表示有兼職援交。 2.等雙方談妥價格後,再誆稱以購買遊戲點數或超商代碼繳費方式,躲避警方查緝或繳交保證金。 3.直至被害人遲遲見不到對方,LINE也遭對方封鎖,甚至接獲自稱黑道恐嚇,始驚覺遭詐騙。歹徒過去大多要求被害人購買My Card或Cash等遊戲點數,現在更多了要求被害人購 APPStore卡的管道。當詐騙集團取得儲值密碼後,可以到蘋果商店購買高單價商品,或儲值到遊戲中再進行轉售。呼籲不想莫名其妙被加LINE好友,或想拒絕收到可疑訊息,可至LINE軟體隱私設定中,關閉「允許利用ID加入好友」、開啟「阻擋訊息」、關閉「允許好友邀請」等方法! 許多新興詐騙手法會結合「假交友」與「投資詐騙」,先透過交友認識的名義吸引被害人注意,再以溫情攻勢慫恿被害人一起加入投資、或操作外匯期貨,讓被害人愛情跟金錢落得兩頭空。 假交友詐騙、假投資詐騙假求職詐騙、假借貸詐騙假廣告詐騙、假網拍詐騙假推銷詐騙、假檢警詐騙假預付型消費詐騙色情應召詐騙、虛擬遊戲詐騙 猜猜我是誰詐騙、解除分期付款詐騙各類詐騙手法您也看的眼花撩亂了嗎,請您記住三大原則: 1保持冷靜 2小心查證 3撥打165 只要這三招讓您輕鬆面對迎戰詐騙~ 警政署分析,這是典型的假中獎案件,詐騙手法都是透過社群平台刊登抽獎貼文或廣告,再謊稱被害人中大獎,接著就是要求被害人繳交保證金,最後謊稱被害人帳戶有問題須操作網銀解決。 警政署提醒,「只要先匯款才能領獎,就是詐騙」,不要依照他人操作指示,也不要輕易相信不明網站內容。


113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主題: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 美劇中常有的法庭劇,劇中人物會在法庭上唇槍舌戰的過程,在我國也有類似的程序規定,也就是刑事案件 上的「交互詰問」程序,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交互詰問」有何作用?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進行「交互詰問」?茲介紹如下: Q:何謂交互詰問? A: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證詞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如果是「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Q:為什麼需要證人來法庭作證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A:因刑事訴訟程序有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其中的「人證」,就是所謂的證據方法之一,其定義為:以人的陳述內容做為證據資料,相對於兇刀、監視器、扣案毒品等物證,用勘驗方式去調查,以人證為證據資料之方式,需要傳喚證人到庭,請證人當庭做陳述及作證,這裡就會用到本次介紹的詰問方式來調查。又刑事訴訟法有所謂的「直接審理原則」:讓法官、國民法官可以藉由直接的審理,直接聽取被告或證人的陳述,依照被告或證人陳述的態度,斟酌陳述的真實性,藉此形成正確的心證。故證人的交互詰問,係為了釐清真相及事實,是有其必要性的。若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我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什麼是一定會問的問題呢?A:關於犯罪事實部分的問題,會涉及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除了犯罪事實的問題外,對證人常見的問題為: 1. 會請證人說明其背景、經歷。2.就每個個案,安排場景,請證人重述其當時目擊、親眼見聞的事發經過。 3.請證人補充,之前在警察或檢察官詢問時,所未提到的細節。4.若證述內容有前後不一致情形時,會請證人解釋與先前供述不一致部分、及為何有這樣的差異及不一致情形。 「交互詰問」制度中,有所謂的「異議」,其定義?如何操作?A:異議的目的,是避免沒有秩序、不當之詰問,浪費時間拖延訴訟,導致虛偽陳述影響發現真實,對於不當的詰問必須限制或禁止。條文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 一、 與本 二、 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者。 二、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者。 三、抽象不明確之詰問。 四、為不合法之誘導者。 五、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為之者。 六、重覆之詰問。 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 八、恐證言於證人或與其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關係之人之名譽、信用或財產有重大損害者。 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 十、其他為法令禁止者。 如果不來當證人,有什麼後果或處罰嗎?A: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且證人到庭後,原則上是不能保持緘默的,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時,始得拒絕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身分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1.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2.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3.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因業務上關係拒絕證言)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究竟什麼是「交互詰問」 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交互詰問是指刑事調查證據程序中,詢問證人的一種方式。 目的在於發現證人之態度,藉以判斷其證言之證明力。 有關詰問的順序,若證人由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則由該當事人(公訴檢察官或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主詰問。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反詰問。 何謂交互詰問?如何進行交互詰問?應注意哪些事項? 交互詰問的順序有哪四個步驟?詰問對象是誰?


113年10月18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推行人友善政策二部曲 打造溫暖友善城市環境
基隆市交通問題由來已久,部分路段人車爭道的景象經常有之,分享交通改善,以三大系列為主題。他強調,他上任為解決交通問題,即推動「行人友善」政策二部曲,實踐打造溫暖友善城市環境的願景。執行上遇到什麼樣的困難?以及如何解決?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基隆市安樂區 公所簡翊哲區長(二)


113年10月17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基隆市推行~行人友善政策
(一)
力推行人友善政策~基隆市政府打造
全台最溫暖的通行環境!近年來,全
台各縣市都在努力打造城市友善環
境,基隆市長謝國樑更是不遺餘力,
希望給予基隆市民,最友善的行人通
行環境,日前不僅親自前往信一路與
義一路口,視導行人友善專案執法情
形,也一一慰勉執勤員警的辛勞,就
是希望親自現身呼籲所有的駕駛及用
路人相互配合,在行經路口、行人穿
越線時,可以禮讓行人再行駛,打造
全新的基隆友善通行環境。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基隆市安樂區公所 簡翊哲區長(一)


113年10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灣高等檢察署鍾曉亞檢察官
主題:從世界動物日看動物保護法。 前幾天看到月曆上標示10月4日是世界動物日,又想到上個月看到一則讓人憤怒又驚恐的新聞 ,桃園市觀音區近日驚爆狗肉屠宰場,每年殘殺的狗兒數量近百隻,檢舉人希望動保處能查明真相,給枉死生靈一個公道。台灣毛小孩登記飼養量已經超過每年的新生兒,去年多出近10萬 ,我們社會越來越關注兒童權益,今天也來談談毛小孩的權益,看看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什麼。 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什麼? A: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未經許可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不得棄養動物等等。 像剛才說到的新聞案件,殺狗有刑責嗎?最重會判多久? A:依動保法第12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違反者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這個案例已經導致複數動物死亡,若又符合情節重大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最極端的宰殺行為,動保法還有規範哪些行為?


113年10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一、 主題:#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二、 說明: (一) 傳喚: 傳喚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以「傳票」使訴訟關係人(包含被告、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等)於特定時間「自行」到達特定處所而言,目的通常是要讓訴訟關係人到場接受訊問。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75)。因此,被告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仍應在庭前陳報無法到場事由請假。坊間有流傳被告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為誤傳,只要檢察官依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就有可能後續遭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此外,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法178)。故如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之傳票,因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刑訴法176-1),請民眾務必到庭作證善盡國民的義務,避免遭受罰緩處罰或拘提。 (二) 拘提: 拘提是指法官或檢察官核發拘票,交由警察執行,警察則持拘票「強制」將被拘提人帶回並解送至特定處所。通常一般民眾大部分是因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會遭拘提。如民眾遭警方拘提時,認為合法性有疑義,則可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院審核拘提程序之合法性。 然而,因應不同案件類型,為避免被告事先接獲傳票後知悉已遭受調查,而有逃亡、滅證或勾串證人等妨害偵查行為,例外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4種情形,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刑訴法76):無一定之住、居所者。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113年10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主題:校園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是為了使學校在面對「校園霸凌」事件發生時,有一定準則及處理流程依循,在本準則第3條第 1 項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故一直存在校園的「校園霸凌」問題,學生在遇到類似事件時,在瞭解基本定義後,更需瞭解究竟霸凌者與被霸凌者,各有何刑事責任或得請求的保護途徑? Q:校園霸凌定義? A: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茲將霸凌要件分別介紹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 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Q:案例分析:小明是國中2年級學生,在校時喜歡獨來獨往,一天下課時,在校門口遭高年級的學長數人圍住,其中一名學長開口向小明要保護費5000元,並恐嚇小明,不交出來就有你好看的,但小明表示無力負擔,就遭學長數人拳打腳踢,學長的行為成立何犯罪? A:若小明因此受有傷害,則學長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另以暴力向小明要保護費的行為,則會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若小明最後並沒有交付保護費5000元,則係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Q:「校園霸凌」可能會構成的刑法上犯罪? A:校園中發生的不當事件,稱為「校園霸凌」,通常都會涉及到刑法上的犯罪,故依可能成立的犯罪區分,大約可歸類為以下幾種型態:1.私行拘禁。2.強制罪。3.恐嚇。4.誹謗。5.侮辱。6.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7.恐嚇取財。


113年10月11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以人為本」的道路空間
能否簡單介紹「計畫道路寬度與橫斷面配置」之決策支援系統?
計畫道路橫斷面決策流程分為五大步驟,分別為:區域特性檢視、道路類型檢視、道路元素選定、數量與寬度計算以及配置方案產生,共5大階段。各階段設計概念及作法,分述如下:第一階段:區域特性檢視,該道路若位於交通寧靜區、或設有公車專用道、道路可配置之寬度、道路類型皆為主管機關決定;第二階段:道路類型檢視,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將道路類型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四類;第三階段:道路元素選定,考量之元素包含除了汽車道、 等。能否簡單介紹「計畫道路寬度與橫斷面配置」之決策支援系統?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陽明交通大學運輸與 物流管理學系 邱裕鈞教授 (二)


113年10月10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以人為本」的道路空間
以人為本,永續發展新時代潮流,市
區道路人行環境推動。近年來,永續
發展、綠色交通、大眾運輸導向發展
等概念已成為全球都市發展趨勢,透
過強調人性化之都市空間與運輸環
境,同時在注重運輸系統發展效率之
餘,也須兼顧環境的負荷與民眾的安
全。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趨勢與改善
國內過去都市發展中,長期對於幼
童、老年人、身心障礙者空間使用的
輕視。在面臨現況社會環境老年化人
口增長與社會福利需求增加因素
下,營建署積極補助各縣(市)政府
建設市區道路人行環境,藉由舒適的
步行空間規劃,連結大眾運輸交通節
點,達到以環境規劃為主體的社會照
顧,進而落實全民照護責任。何謂「以
人為本」的道路空間配置?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陽明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邱裕鈞教授 (一)


113年10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灣高等檢察署吳協展檢察官
主題:圖利與便民的界線 目的: 常有民眾洽公時,希望公務員給個方便,以達便民之服務目的。但公務員執行公務,需善盡職責,秉持依法行政,不瞭解之民眾常誤以為公務員有所刁難,產生民眾之誤解。固有釐清圖利與便民之需求,除提升行政效能外,並可減低民眾對公務員之誤解。 Q1:圖利罪的規定為何?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圖利罪的構成要件為何?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113年10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1.臺北地檢署丁煥哲檢察官
2. 法務部徐錫祥次長

1.「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掏玩具槍恐嚇酒吧店家!男辯「飲酒失控」法院不採信判刑2月】 主題解說:刑法中針對單純恐嚇行為加以處罰的犯罪類型,包含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前者恐嚇的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或含有多數人的團體,而後者恐嚇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個人。以下就簡要說明兩種恐嚇罪的成立要件:恐嚇的方式:恐嚇其實並無限定何種方式,而且不論是明示或暗示都涵蓋在內,只要是客觀上足以達到恐嚇效果的作法,皆有可能構成恐嚇,例如:言語恫嚇、出示刀槍棍棒威嚇、寄發恐嚇電子郵件、砸毀他人住家、店面或車輛等。 恐嚇的行為:1.恐嚇內容僅限於法定事項:恐嚇公眾罪必須是涉及對生命、身體或財產方面的危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則是除了上述三項外,再加上自由、名譽這兩種權益的危害。如果某人提出的是與這些法定事項無關的恐嚇內容,就不會成立恐嚇罪唷。 2.恐嚇內容以人力所能支配的危害為限:由於一方當事人是否構成恐嚇罪,不能只考量他方的說法或感受進行判斷,否則任何自稱感到害怕的人都可以輕易讓其他人擔負恐嚇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必須是客觀上會讓一般人心生畏懼的言語、文字或舉動,才有可能觸犯恐嚇罪。因此,若是人力所無法支配的危害(如:颱風、地震、鬼怪、吉凶方面的詛咒),一般人即使對此心存敬畏,但不至於相信這是由另一方當事人所引發,當然也不會因為對方提及類似言論而感到恐懼,所以此種狀況並不成立恐嚇罪。 3.恐嚇內容須為不法的危害:同樣地,世上會造成他人產生懼怕的原因不一而足,其中透過不法手段恫嚇他人的情形,固然應該被視作恐嚇犯罪加以處罰,不過如果是聲稱要對他人採取正當合法的措施(如:報警、提告),儘管仍有可能引起他人的擔憂不安,卻不在恐嚇罪的處罰範圍內,否則依循正常管道主張權益的人反而因此背負恐嚇罪名,顯然不合情理,也無法被社會大眾所接受。 4.須將恐嚇內容傳達給被害人: 一般而言,行為人大多是直接當面向被害人告知恐嚇內容或發送郵件、訊息讓被害人知悉,但也不排除行為人指示他人將恐嚇內容轉告被害人,或以公開宣告的方式對被害人進行恐嚇的情況,然而若是行為人單純私下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及恐嚇話語,卻未同時要求或暗示第三人代為轉達,結果第三人自行洩露導致被害人得知恐嚇內容,實務上考量此時行為人未必具有恐嚇被害人的真意,所以原則上不會認定構成恐嚇罪喔。 恐嚇的結果: 因為恐嚇公眾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設有「致生危害於公安」、「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要件,所以行為人的恐嚇行為必須造成公眾或個人心生畏懼,才有可能成立恐嚇罪。要是另一方接收到行為人恐嚇內容後,依然不為所動,或甚至不甘示弱,反過來嘲諷或斥罵行為人,代表行為人的恐嚇毫無效果,並沒有侵害他人的意思決定自由或安全感,加上恐嚇公眾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都不處罰未遂犯,此種狀況下,行為人也就不會構成這些犯罪。 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7日攜手法務部、衛福部、高檢署、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國家衛生研究院、臺灣成癮學會、美國毒品法庭專業人士協會及美國司法部緝毒署教育基金會共同舉辦「2024提升臺灣毒品司法處遇成效」國際研討會,除了分享美國毒品司法處遇值得借鏡的地方,也藉由專家學者交流,為臺灣在實務運作上的挑戰尋找解方。


113年10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林盈秀中級專員
主題:(正念心理團體輔導)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如何組成志工小組,啟動一路相伴機制,提供被害人關懷陪伴、急難救助、醫療照護等服務。 什麼是正念?跟一般大家想像的不太一樣,正念並不是指正面的念頭、或是正向的思考。正念的正,是正在的正,因此正念指的是一種狀態,一種刻意專注於當下的狀態。 為什麼舉辦這樣的團體心理課程?為了讓馨生人們可以有一種不同的體驗。看著與自己不同卻擁有相似背景的其他人,從他們身上得到前進的勇氣,同時也成為給予他人勇氣的人。


113年10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吳芷嫻檢察事務官
主題:#對於開庭、到庭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很多人可能這輩子都沒踏進過地檢署或是法院一步,更別說如果聽到要去地檢署或是法院開庭,一定會覺得很害怕,其實開庭真的沒有你想像得這麼恐怖喔,今天的節目要告訴你,身為被告或是告訴人或是證人等不同身分,對於開庭、到庭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或是不到庭會有什麼後果;如果開庭當天真的有不得已的事由沒辦法到庭,要怎麼請假呢?或是收到傳票決定要去開庭了,當天有什麼小地方應該要注意的呢;好緊張怕開庭的時候問問題的人會不會很兇或是不耐煩,怕自己講不清楚或是離庭之後才發現想講的沒講到該怎麼辦,不要擔心,這些跟開庭有關的小技巧今天都會跟大家分享喔[法律流程概述]停在路邊的腳踏車被偷了、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在罵自己、出車禍被別人撞傷…覺得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了而到警察局提告,這時你的身分就是告訴人;反之,順手牽羊偷走別人的東西、在網路上妨害他人名譽、騎車不小心撞傷別人…侵犯他人法益的人,就是被告。因為告訴人去警察局提告,警察著手調查後,可能會通知被告去開庭,等到初步偵查完備後,警察會將卷證資料移送到地檢署。地檢署收到警察局移送之報告書之後,會再視案件情形,傳喚與本案有關之被告、告訴人、證人到庭應訊。其後依照偵查結果,釐清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嫌疑,如果認為被告是清白的,就會對被告下不起訴處分;若認為被告有高度犯罪之可能,就會起訴,案件就會移送到法院審理,經過法院詳細調查後,法官才會對被告下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以上就是刑事案件的通常流程。瞭解初步流程之後,就可以跟各位說明跟開庭有關的小細節了。 收到傳票一定要去開庭嗎?


113年10月04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2)
七嘴八舌講清楚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
品質計畫,協助推動人本環境的建置
日子以來,有什麼是您印象比較深刻
的事情可向我們分享?最主要還是
縣市政府承辦人員對於人本環境的
態度改變,從剛開始認為考評對縣市
政府是找麻煩,到後來對於工程設計
主動納入人本設計,甚至逐步推動讓
里長從不願意到主動希望該里可以
建設人行道。行人為何行不安?駕駛
習慣、道路規劃都是問題,行人行不
安,到底為什麼?
到底哪些路段需要優先改善?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財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洪境聰理事長(2)


113年10月03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市區道路共識會議(1)
有關國土管理署辦理過市區道路共識會議,您覺得會議是否有助於國內環境的改善?對於辦理共識會的方式是否有可以改進的方向或針對哪些議題詳以著墨?全國設有人行道的市區道路長度從100年的3,570公里增加至9,806公里,人行道普及率(有人行道的道路長度佔道路總長度比率)也從15.97%提升至今(111)年的43.86%。
從道路妥善規劃著手,具體解決人車衝突,為改善整體行人通行安全,除改善既有道路品質外,也持續更新相關規範,110年8月及111年2月分別修正頒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修正重點?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財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洪境聰理事長(1)


113年10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1.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啟旭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1. 題目:#發生車禍了,怎麼辦?一、現場處理與相關罰則,重點一:駕駛人不可離開現場,宜下車確認車禍情形,肇事逃逸罰則: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1)第1項無人死傷而逃逸:罰鍰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及吊扣駕照1至3個月。 (2)第4項致人受普通傷害而逃逸: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第67條第2項)。 (3)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吊銷駕照,終生不得再考領(第67條第1項)2、刑法第185條之4: (1)致對方受傷,駕駛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重傷或死亡,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點二:可否移動車禍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1、第2項無人死傷情形: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否則若影響交通,罰鍰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2、第3項有人死、傷情形: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否則罰鍰3000元至9000元。例外情形:車禍受傷案件,雙方同意標繪後移置路旁。 車禍怎麼處理? 車禍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車禍是過失致死罪嗎? 車禍有什麼證明? 車禍處理該怎麼做?不用慌!牢記5口訣就行! 出車禍怎麼辦呢?請先牢記這5個口訣! 第一步:放 放置警告標誌,提醒後方來車與用路人前方有事故,請小心閃避。駕駛人平時就要檢查汽車內是否放置警告標誌,以備不時之需。而機車因為空間不夠大,很少有人會在車廂內放置警告標誌,遇到車禍時可以使用手機的手電筒進行閃燈,提醒後方來車。 第二步:撥 撥打110電話報警,若有傷者一併撥打119救護專線。 第三步:劃 將車禍雙方的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可以使用口紅、路邊的小石頭?等,看得出具體位置的工具。或是用智慧型手機拍照、錄影記錄現場狀況。 第四步:移 當沒有人受傷時,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人受傷時,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才可以移動車輛。 第五步:等 當以上步驟都確認完成後,就移動到路旁、或至安全的區域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放、撥、劃、移、等」是即時車禍處理的5個步驟,按照這個步驟並多注意車禍處理注意事項,就可以快速又安全的處理交通事故,避免二次意外的發生。 2.鄭部長走訪苗栗東里家風,籲攜手共助更生人復歸社會。出席臺更保新竹、苗栗分會「更生輔導員運用觀摩會」,感謝更輔員對更生保護工作的無私付出;並走訪苗栗東里家風,肯定機構對於更生保護的長期協助。鄭部長上任後以實際行動展現對更生保護工作的支持,傳遞政府對更生個案的關懷與溫暖,落實賴總統 「國家希望工程」,打造希望、幸福的公益社會。


113年10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1.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1. 主題: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民眾在車禍事故發生時,可能基於驚慌或認定無過錯不在自己,或是看到車禍後對方還可以自行走至路邊、將機車牽起來、意識清醒等就自己認定對方沒事,而逕自離開車禍現場, 並無下車關心並未進一步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等協助救護之動作,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如果行為人最後被認定並無交通違規或過失,也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如果是無過失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只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亦即,只要有交通事故發生,縱然行為人之後經初判表或車鑑會認定是屬於無肇事(過失)之一方,但只要對方有死傷,且行為人於發生時被認定是屬於「逃逸」之情形,雖然並無構成過失傷害罪嫌,但然可能被認定構成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只是刑責上面可以減輕或免除全部刑責。所以只要有交通事故造成有一方傷害之情形發生,不論當下認為是何人之過失或違規,仍有義務留在現場,最好是有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的動作以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2. 「溫暖、有感」一直是法務部長久以來的施政核心。 矯正署舉辦「公私協力焦點論壇」,這次活動以「企業助『更』、互利共生」為主軸,現場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及企業與會。法務部長鄭銘謙致詞表示,「溫暖、有感」一直是法務部長久以來的施政核心,矯正署成立這次企業服務廉政平臺,除攜手更保會與勞發署分別運用「友善廠商更生事業體」及更生人僱用補助措施,並號召友善更生企業,願意僱用更生人,給予更生人最實質、最底氣的支持,使其順利復歸社會並成為穩定社會安全的力量。


113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張映晨偵查員

主題:小心提防「假檢警、真詐財」!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信賴,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常見手法是什麼?


113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節目
臺北地檢署
羅晏琦檢察事務官

什麼是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會如何處理? 被害人收到地檢署傳票,但是害怕自己單獨前往,能不能請好朋友陪同製作筆錄呢?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規定,於偵查中,只要是被害人信賴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姊妹、醫師、心理師、社工、老師、好友等,經被害人同意後,都可以陪同在場,也可以陳述意見。 這是考量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未獲重建,若獨自面對被告,恐有二度傷害之虞,才會明定具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得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促使被害人維持情緒穩定。


113年09月27日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節目
營建你我他 快樂平安行~七嘴八舌講清楚~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主題:#如何確保道路工程品質~用路
人安全(二)
路平專案?台灣道路顛簸?台灣地下管線?「共同管道」建設?台灣地下 管線種類繁多,現行的管線就有十種,包括電力、瓦斯、自來水等。以信義路一段為例,短短一公里,就有六個種類,每一種都有多條管線。頻繁挖掘管線,路面回填卻沒做確實,就會造成道路不平,修補或埋管的道路開挖寬度大多少於一公尺,這些小面積工程不會使用巨型機具滾壓,經過短時間使用後路面就可能出現下陷狀況。數位化統整管線工程,舊資料蒐集難?
智能繼續教育?無障礙通路適用範圍有哪些?無障礙通路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 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 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 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

國土署 都市基礎工程組 專家學者林志棟榮譽教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