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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4月份  第606期之五

從文林苑看都更權益之保障

文林苑都更案,王家經過多年抗爭,最後仍逃不過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代為拆除」的命運,不少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與學生挺身指責市府執法過當。亦就市府行使公權力法源依據,檢視都更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之一與第三十六條立法意旨及其是否有違憲之虞,市府則堅持是依法行政,拆除之前有行文請示過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


文.莊孟翰

  另一方面,不論是行政院、內政部或營建署,在社會輿論一片撻伐聲中,亦都認為都更法令有修法必要。更值得爭議的是,建商在取得建照後,也早以預售方式將預定改建房屋銷售一空,導致社會輿論幾乎一面倒質疑其間有官商勾結嫌疑,不難了解本都更案法令與實務面之複雜程度。

  文林苑都更原本應是一件皆大歡喜的好事,最後卻落得王家、其他參與都更戶、建商與政府各方皆輸的局面,實非全民樂見。

  就台北市都更四大作業流程─劃定更新單元、都更事業概要、都更事業計畫與都更權利變換計畫等各相關環節深入探討,當可發現王家在都更過程所忽略的關鍵因素,應是沒有充分了解都更條例之法律效力,甚至沒有參加建商或市府的說明會、公聽會或公開展覽等相關活動,亦沒有在劃定更新單元、都更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遞送事業計畫之前,以及三十天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表達不參加意願,導致流程進行至實施者依據規定向市府提出代為拆除請求,導致世居六代的祖厝遭強制拆除。

  而郭元益為何完全不受影響?主要即是不只參加說明會與公聽會,亦同時以書面表達不參與意願,這也正是文林苑都更案經審議後沒有將郭元益部分劃入都更範圍主要原因。

  由上可知,依目前實施中的都更條例及其直接相關重要法令例如憲法、民法等加以綜合彙整,當可了解本都更案主要癥結所在。未來修法如何兼顧公共利益、私有財產保障、公權力行使,並就不同財產類型分別制定不同對應方式,實乃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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